西藏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拉萨市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拉萨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办公室)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为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收集汇总了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法院等知识产权联席会成员部门2023年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通报。
01
典型案例一: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东某商行经营购进侵犯商标注册权的“国窖1573”案
2023年4月3日,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交线索内容,对城东某商行经营购进的“国窖1573”进行核实,发现该店经营的“国窖1573”白酒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商品进行鉴定,结果为侵犯该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产品鉴定证明。经查,城东某商行经营购进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购进10件,每件6瓶,共60瓶,每瓶销售价108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城东某商行经营购进的“国窖1573”白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经营购进的侵权白酒60瓶,每瓶销售价为1080元,违法经营额64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第六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60瓶;并处罚款人民币64800*50%=32400元(叁万贰仟肆佰元),上缴国库。
02
典型案例二: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一起某酒业公司与柳梧新区某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
某酒业公司查实柳梧新区某商贸销售假冒涉诉白酒共计6瓶,且无法说明合理来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柳梧某商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某酒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柳梧某商贸进购涉诉商品6瓶中,对外销售2瓶,剩余4瓶已被行政机关没收,且亦不是该产品的生产者或委托生产者,应视为柳梧某商贸已停止侵权行为,酌定柳梧某商贸向某酒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200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2200元无计算依据且标准不明,亦不足以弥补某酒业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为达到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制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二审法院以案涉商品正品市场价格3408元及有关律师代理诉讼收费标准,判决柳梧某商贸向某酒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8408元。
本案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裁量尺度不统一,依据不足时,如何规范确定案涉商品市场正品价格计算赔偿金的标准及把握该条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方面具有指引作用。
03
典型案例三:
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联合拉萨市烟草局开展突击检查行动,查扣卷烟8134条
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按照“百日行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净化拉萨市烟草市场,依法严厉打击食药及知识产权领域突出违法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合拉萨市烟草局开展突击检查行动。检查组通过“点、线、面”相结合,对拉萨市部分快递站点、烟草店等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商户进行分析摸排,形成重点检查名单,随后检查人员采取突击查、错时查、联合查等多种方式,紧紧围绕无证无照经营、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销售串货卷烟等涉烟违法行为进行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并在检查堆龙德庆区城投物流园德邦物流快递点时发现大量串货卷烟,现场依法查扣51个品种8134条卷烟,涉案金额达904750元,有效震慑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全力护航卷烟市场稳定,取得了显著成效,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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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丨自晓丽
编辑丨央措 西西
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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